您好!欢迎访问青岛新鸿儒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全国服务热线:13863956518

CE欧盟出口认证

更新时间:2020/5/8 11:17:40来源:浏览次数:3872次
分享到:0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 通。
 
CE认证-指令
 
名称 指令编号 生效期
简单压力容器 87/404/EEC 1992年7月1日
玩具 88/378/EEC 1990年1月1日
建筑用品 89/106/EEC 1991年6月27日
电磁兼容 2004/104/EC 2004年12月15日
机械 2006/42/EC 2009年12月29日
个人防护设备 89/686/EEC 1995年7月1日
非自动衡器 90/384/EEC 1993年1月1日
主动性植入式医疗器械 90/385/EEC 1994年12月31日
燃气器具 90/396/EEC 1995年12月31日
锅炉 92/42/EEC 1998年1月1日
爆破性产品 93/15/EEC 2003年1月1日
通用医疗器械 93/42/EEC 1998年6月15日
低压电气安全 2006/95/EC 2006年12月12日
爆破环境使用的设备 94/9/EC 2003年6月30日
水上运动船只 94/25/EC 1998年6月16日
升降设备 95/16/EC 1999年7月1日
家用制冷器具 96/57/EC 1999年9月3日
承压设备 97/23/EC 2002年5月29日
通信设备 98/13/EEC 1992年11月6日/1995年5月1日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98/79/EC 2003年12月7日
无线电、电信终端设备 99/5/EC 2000年4月8日
空中索道 2000/9/EC 2002年5月3日
环境噪音设备 2000/14/EC 2002年1月30日
荧光灯镇流器 2000/55/EC 2000年10月8日
名称 指令编号 生效期
简单压力容器 87/404/EEC 1992年7月1日
玩具 88/378/EEC 1990年1月1日
建筑用品 89/106/EEC 1991年6月27日
电磁兼容 2004/104/EC 2004年12月15日
机械 2006/42/EC 2009年12月29日
个人防护设备 89/686/EEC 1995年7月1日
非自动衡器 90/384/EEC 1993年1月1日
主动性植入式医疗器械 90/385/EEC 1994年12月31日
燃气器具 90/396/EEC 1995年12月31日
锅炉 92/42/EEC 1998年1月1日
爆破性产品 93/15/EEC 2003年1月1日
通用医疗器械 93/42/EEC 1998年6月15日
低压电气安全 2006/95/EC 2006年12月12日
爆破环境使用的设备 94/9/EC 2003年6月30日
水上运动船只 94/25/EC 1998年6月16日
升降设备 95/16/EC 1999年7月1日
家用制冷器具 96/57/EC 1999年9月3日
承压设备 97/23/EC 2002年5月29日
通信设备 98/13/EEC 1992年11月6日/1995年5月1日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98/79/EC 2003年12月7日
无线电、电信终端设备 99/5/EC 2000年4月8日
空中索道 2000/9/EC 2002年5月3日
环境噪音设备 2000/14/EC 2002年1月30日
荧光灯镇流器 2000/55/EC 2000年10月8日
CE认证-概念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移动图片(CONFORMITE EUROPEENNE)。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 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
 
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必须由总部位于欧盟成员国的认证机构才可以签发证书。自80年代末以来,已有一批外资认证机构进驻中国。
 
CE认证-起源
 
CE是法语的缩写,英文意思为 “European Conformity 即欧洲共同体,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 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 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ND)(符合欧洲(要求)),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 (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 货品的安全方面的 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 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 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20世纪40年代,西欧国家感到,要在美苏两大国之间保证自己的安全,提高国际地位,加快经济发展,必须联合起来, 因此力推欧洲一体化进程。欧洲一体化可分五个层次:建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统一大市场、经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
 
CE认证-模式
 
CE认证可以说是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产品符合性评估模式,它率先引入模块概念,一种适用CE标志的产品的评估由评估模块和由这些评估模块组成的评估程序组成。一般来说,评估模块有以下几种:
 
  A:自我宣称(由生产者自我宣称,并提供产品关键技术资料)
 
  B:型式测试(由欧盟公告机构进行产品全面测试)
 
  C: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的工厂审查
 
  D: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及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工厂审查
 
  E:公告机构针对质量管理体系对贸易商等中间商进行审查
 
  F:公告机构针对进口欧盟上岸的批量产品进行审查
 
  G:公告机构对于进口欧盟的尚未进行型式测试的产品进行包括型式测试的全面审查
 
  不同的指令对于应该由哪些模块组成评估程序做了规定。如:低电压指令(LVD)、电磁兼容性指令(EMC)可以由A组成;燃气具指令(GAD)由B-C、B-D、B-E或B-F组成。
 
  以下可做详细解释:
 
  一、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Module A(内部生产控制)
 
  1、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Module Ab
 
  1、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二、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Module B(EC型式评审)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的使用。Module C(与型式[样品]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Module D(生产过
 
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Module E(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最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Module F(产品测试)+B
 
  工厂保证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测试机构颁发证书。 ModuleG(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Module H(综合质量控制)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Module E。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CE认证-流程
 
此流程适用于厂商找第三方实验室申请CE认证的流程:
 
  (第一方是组织内的实验室,检测/校准自己生产的产品,或委托某实验室代表其检测/校准自己生产的产品、数据为我所用,目的是提高和控制自己生产的产 品质量。第二方也是组织内的实验室,校准/检测供方提供的产品,或委托某实验室代表其检测/校准供方提供的产品,数据为我所用,目的是提供和控制供方产品 质量。第三方则是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为社会提供检测/校准服务的实验室,数据为社会所用,目的是提供和控制社会产品质量。另外,第一、二、三方实验室 是可以互相转换的,第三方可以编程第一、二方,而第一方也可以同时是第二方。如果实验室是某机构中从事检测或校准的一个部门,且只为本机构提供内部服务, 则该实验室就是一个典型 第一方实验室. )
 
  1. 制造商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申请人填写CE-marking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3. 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 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5. 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 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 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 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本页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产品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CE符合证明(COC),及CE标志。
 
  14.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
 
CE认证-程序
 
1. 确认出口国家
 
  若出口至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EFTA的30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国,则可能需要CE认证。
 
2. 确认产品类别及欧盟相关产品指令
 
  若一个产品同时属于一个以上的类别,则必须满足所有类别相对应的产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注: 某些产品指令中有时会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产品。
 
3. 指定“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为了能确保前述CE标志 (CE Marking )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4项要求得以满足,欧盟法律要求位于30个EEA 盟国境外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家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以确保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在流通过程及使用期间产品“安全”的一贯性;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 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永久地撤除);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 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
 
4. 确认认证所需的模式(Module)
 
  对于几乎所有的欧盟产品指令来说,指令通常会给制造商提供出几种CE认证(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据本身的情况量体裁衣,选择最适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说, CE认证模式可分为以下9种基本模式: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 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
  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
  模式 Aa: 内部生产控制,加第3方检测
  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
 
模式 B: EC 型式试验
  通讯产品CE认证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C: 符合型式
  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D: 生产质量保证
  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E: 产品质量保证
  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
  模式 F: 产品验证
  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G: 单元验证
  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H: 全面质量保证
  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说,并非任何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的产品。换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任何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
 
5. 自我声明模式或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
 
ce认证 证书
 
  风险水平(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欧盟的产品指令允许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 (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的产品之制造商选择以模式 A: “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CE认证。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NB(Notified Body)介入。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其制造商必须选择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CE认证。也就是说,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 机构NB(Notified Body)介入。
  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认证过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NB 参于认证过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据不同的模式,NB则可能分别以:来样检测,抽样检测,工厂审查,年检,不同的质量体系审核,等等方式介入认证过程,并出具相应的 检测报告,证书等。
  目前,已经有1200多家认证机构获得欧盟认可,这些认证机构中的绝大多数位于欧盟盟国境内。通常情况下,一家NB仅被欧盟授权可针对某一类或几类产 品进行某一或几种模式下的认证。换言之,一家欧盟授权的认证机构并不可能针对所有的产品种类进行认证,即使对其被授权的产品种类,通常情况下也并非被授权 所有的模式。对于每一个欧盟的产品指令,通常都有一个针对该产品指令的授权认证机构NB名录。
 
6. 建立技术文件及其维护与更新
 
  (Technical Files)
  欧盟法律要求,加贴了CE标签的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其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技术文件中所包涵的内容若有变化,技术文件也应及时地更新。
  技术文件通常应包括下列内容:
  a . 制造商(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AR)的名称,商号,地址。
  b . 产品的型号,编号。
  c . 产品使用说明书。
  d . 安全设计文件(关键结构图,即能反映爬申距离、间隙、绝缘层数和厚度的设计图)。
  e . 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f . 产品电原理图。
  g . 产品线路图。
  h . 关键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单。
  i . 测试报告 (Testing Report)。
  j . 欧盟授权认证机构NB出具的相关证书(对于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
  k . 产品在欧盟境内的注册证书 (对于某些产品比如:Class I 医疗器械,普通IVD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l . CE符合声明(DOC)。